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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 浏览 1215 次 发布时间:2013年5月28日 [打印本页]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常采取多种经营方式以提高市场竞争力,主要表现在涉及一种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存在货物销售行为。那么,同样是一个企业的营业额,如果有不同的经营行为,他们的营业税又该如何缴纳呢?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他们是否还承担着其他税种的纳税义务?
    混业经营,顾名思义即单位或个人经营多种业务。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如果不重新确认主营业务,那么纳税人将按上一年的主营业务确定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而所谓主营业务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在工作中税务人员发现部分纳税人由于不熟悉政策,没有重新确认主营业务,导致多缴税款。同时,也有一些纳税人已经得知当年主营业务变化,但由于新的主营业务的应税所得率较高而恶意逃避重新确认主营业务,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为此,税务部门特别提醒广大纳税人,在年终确认主营业务是纳税人的义务,无论是出于遵守税法还是避免多缴税的目的,纳税人都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前往税务部门确认主营业务。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年5月28日 已被浏览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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