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明确提出了“稳定税负”的要求。如何理解和落实这一要求,笔者认为需要关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稳定税负指稳定宏观税负水平,一般以税收占GDP的比重来衡量,反映政府与社会的总体分配关系。稳定税负的要求与税制改革和税制结构调整过程中部分行业、企业和个人税负的增加或减少并不矛盾。实际上,在稳定税负的前提下,通过税制改革调整税负在不同行业和不同收入群体之间的分配是促进结构调整和社会公平的内在要求。 第二,当前我国政府的收入形式具有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特征。根据政府收入体系的现状,宏观税负可以用四个口径来衡量:一是小口径的宏观税负,即税收占GDP的比重。2012年税收收入为10.1万亿元,该比重为19.4%。二是国际可比的宏观税负,即税收收入加上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占GDP的比重。2012年,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净收入为2.7万亿元,占GDP的比重为5.2%。因此,按照国际可比口径的宏观税负为24.6%。三是中口径的宏观税负,指公共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2012年,公共财政收入为11.7万亿元,占GDP的比重为22.6%。如果加上社会保险基金净收入,则达到了14.4万亿元,占GDP的比重为27.8%。四是大口径的宏观税负,指全部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除公共财政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外,还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2012年,政府性基金收入为3.8万亿元,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为1495.9亿元。上述各项合计全部政府收入的规模达到了18.3万亿元,占GDP的比重为35.3%。 稳定税负,首先要控制大口径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在总体上不增加社会负担。未来应通过提高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的比例和完善公共资源收益合理共享机制,优化政府收入的内部结构。此外,目前非税收入中大量的专项收入具有税收的性质,如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等;政府性基金中大量的项目也是面向社会强制征收的,也具有税收的性质,如地方教育费附加、铁路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就税制改革而言,资源税、环境税和房地产税改革都涉及与现行资源、环境和房地产开发中相关规费的合并问题。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提高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应加紧研究实施社会保障费改税。因此,应从社会总体负担和税费综合改革的角度理解稳定税负的要求。 第三,稳定税负与优化税制结构。决定明确提出了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并结合稳定税负的要求。在稳定税负的前提下提高直接税比重,要求增加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收入。根据决定对税制改革提出的具体要求,消费税、资源税和环境保护费改税等特殊流转税的改革也以增税为主。因此,未来随着“营改增”的推进,应逐步降低对商品和服务普遍课征的一般流转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在稳定税负的同时实现税制结构的优化。 第四,稳定税负与税制改革。如前所述,稳定税负指稳定宏观税负,即税收收入或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而税制改革则指名义税制的变化,其直接对应微观主体法定税负的调整。即使名义税制不变,由于不同税种相对于GDP增速的弹性不同,GDP结构变动也会造成宏观税负的变化。而考虑到征管因素对纳税人实际税负的影响,如果通过税制改革下调名义税负,降低了纳税人逃避税收征管的动机,提高了征管效率,也会带来实际税收收入的更快增长。因此,稳定税负与税制改革的关系是比较复杂的,要综合权衡不同税种相对于经济增长的弹性、GDP结构的变动和税收征管等因素设计税制改革方案,才能实现稳定税负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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