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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 浏览 1236 次 发布时间:2014年1月14日 [打印本页]


  财政部1月9日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下发通知,同时符合四个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讲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通知表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一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二是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三是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四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内容相匹配。
  除此之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将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一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二是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三是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年1月14日 已被浏览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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