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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 浏览 1366 次 发布时间:2014年4月3日 [打印本页]


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应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定额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及纳税人所属非独立核算不纳税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除外。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使用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可不报送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地税新版财务会计报表的启用时间
  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报送的新版财务会计报表自2014年4月1日起启用。2014年1季度及以后各期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应使用新版财务会计报表填报。2013年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仍使用旧版财务会计报表填报。
  向地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期限
  财务会计报表按照属期分为季报、年报,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要求向地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一)季报的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即纳税人应当在每年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的申报期内,在进行纳税申报的同时,一并报送1季度、2季度、3季度或4季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年度的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即纳税人应在每年5月底前报送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对在国税机关按年报送、每年1月份与增值税一并提交财务会计报表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报送地税机关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可与国税机关一致,即每年1月份申报期向地税机关报送上年度财务报表,不再报送季报财务会计报表。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年4月3日 已被浏览 1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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