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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业务指引


发布人: 来源:广东省地税局 浏览 1246 次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9日 [打印本页]




二、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到当地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确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并由残联按有关规定核定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税务登记

用人单位如从未办理过税务登记,则应带齐相关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三、征收方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属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缴费。缴费人可以向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咨询选择适当的缴款方式。 

五、问题咨询

有关税务登记、征收方式等方面的疑问可以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拨打12366-2服务热线;

有关年审及应缴金额的疑问请向当地残联咨询。
四、多收重收残保金的处理

对多收重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审核后,参照税款退库办法办理,或由残联在明年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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