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您当前的位置是:业务范围 |
|
|
 |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工行等企业二级机构涉税事宜 |
|
|
|
|
|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工行等企业二级机构涉税事宜
发布人: 来源:广州市国税局 浏览 1100 次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0日 [打印本页]
|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了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在内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并要求经公布的二级分支机构从2010年第四季度起严格按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公布了《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对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的所得税征管问题进行明确。
|
|
|
|
|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0日 |
已被浏览 1100 次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