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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等21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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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等21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发布人: 来源:广州资讯 浏览 1132 次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2日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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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明确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件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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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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