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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来源:广州市地税局 浏览 1319 次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3日 [打印本页]


(1)税务行政复议: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其主管纳税事项发生争议时,可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才可申请行政复议。

(2)税务行政诉讼:

  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税务行政赔偿: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应先向税务机关提出,也可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3日 已被浏览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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