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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限售股每次转让将征个税


发布人: 来源:广东省国税局 浏览 1225 次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6日 [打印本页]


      财政部网站11月30日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介绍所称“限售股”包括七个方面。对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也有了进一步的具体阐述。
      通知规定,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称,因个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确,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一律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作为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针对该通知,著名财经评论家叶檀表示,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今年初已经出台,此次补充通知主要是加了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主要是针对目前新上市公司高管的辞职套现现象。在解禁期未到之前,转让限售股增加成本,来抑制通过辞职快速套现的现象。 
      这份名为《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叶檀认为这堵漏了此前的种种合理避税现象。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6日 已被浏览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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