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您当前的位置是:业务范围 |
|
|
 |
物业租赁押金和预收租金应纳税 |
|
|
|
|
|
物业租赁押金和预收租金应纳税
发布人: 来源:广州市地税局 浏览 1204 次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7日 [打印本页]
|
近日,广州地税第二稽查局对某公司进行税收自查辅导发现,该公司于去年7月与某公司签订10年期的租赁合同,承诺从当月起将一自有写字楼出租给对方,同时收取了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押金312万元,并预收7个月租金728万元。按照相关税法规定,上述押金、租金应缴纳营业税、房产税等相关税费,但是,该公司仅将7月份当月的租金按规定交纳了税费,其余部分并没有按规定缴纳税款。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向对方收取的押金,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若发生退还押金,可允许从当期计税营业额中予以扣减。同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该公司预收的租金应于取得的当月,按5.5%的税率计缴营业税及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12%的税率计缴房产税。最终,企业补缴税费金,合计126万元。
在此,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提醒广大纳税人注意,租赁收取的押金和预收租金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缴税款。(
|
|
|
|
|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7日 |
已被浏览 1204 次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