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两企业向其股东私下分红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广州地税第四稽查局依法查处,查补个人所得税和罚款共42万元。
据了解,该两家企业皆为私营商贸公司,其中一家拥有广州市区上下九、北京路繁华地段的多套商铺产权用于出租。而另一家也地处繁荣地段,人流量大,企业经营形势也很好。稽查人员在案前评估时发现,该两家企业近两年来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很少,不但低于同行业水平,更与实际经营状况不符。针对该疑点,稽查人员对企业的相关账目进行了重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其中一企业将租金收入90余万不入账而直接向股东进行分红,逃缴个人所得税。而另一企业则向股东分红30万不入账,登记在小本“私账”中,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最后,税务机关依据相关税法规定,共查补两企业个人所得税共28万,并处以0.5倍罚款14万元。涉及的其他税费也一并被查处。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提醒广大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股东分红为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支付单位或个人应于每次分红时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将被处以未扣缴税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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