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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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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
发布人: 来源:广州市地税局 浏览 1459 次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30日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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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市地税部门了解到,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手续将于12月31日结束,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者和企业应尽快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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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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