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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须缴保障金


发布人: 来源:网络 浏览 1566 次 发布时间:2011年1月4日 [打印本页]


      记者日前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获悉,广州地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保障金)从2010年起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代征。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省驻穗单位,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穗单位和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当依法缴纳残保金。

     据了解,保障金由残疾人联合会(下称残联)核定,地方税务局代征,实行按年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需按实际差额人数和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缴保障金。即: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其中,2009年度保障金计算中涉及的统计部门公布的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在统计部门未公布2009年市或县级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前,暂按统计部门公布的2008年度市或县级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

     市地税部门同时介绍,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除已经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但未缴纳2009年度保障金的各类用人单位须在2010年10月1日~11月30日内向地方税务局缴纳外,至今仍未按规定向残联申报审核2009年1月-12月安排残疾人就业用工情况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同样纳入2009年度保障金的征收范围。市地税局将按残联提供的应缴纳保障金数额进行征收。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1年1月4日 已被浏览 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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