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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担的年金应视为个人月工资薪金计缴个税


发布人: 来源:广州市地税局 浏览 1563 次 发布时间:2011年1月6日 [打印本页]


近日,广州地税第二稽查局对某金融机构进行税务检查,发现某企业自2007年起按年为职工购买企业年金,至今从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经税务人员耐心的政策解释,企业主动补代扣缴个人所得税13万余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从2009年12月10日起,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当期个人所得税款。在2009年12月10日前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应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1年1月6日 已被浏览 1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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